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欧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合浦县。

被执行人北海市铁山港区兴港镇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某某第二村民小组,住北海市铁山港区兴港镇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某某村。

负责人:欧某1,该村民小组组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欧某某与被执行人北海市铁山港区兴港镇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某某第二村民小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2019)桂0512民初3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北海市铁山港区兴港镇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某某第二村民小组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欧某某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返还土地承包金及地上附着物转让款共计75000元。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北海市铁山港区兴港镇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某某第二村民小组在广西北海佰越物流有限公司处有租金收入,本院于2021年8月5日裁定扣留81353.04元,但因未到约定支付租金的时间未能提取。经查,被执行人北海市铁山港区兴港镇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某某第二村民小组名下无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开户信息。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北海市铁山港区兴港镇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某某第二村民小组及其负责人欧某1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北海市铁山港区兴港镇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某某第二村民小组名下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北海市铁山港区兴港镇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某某第二村民小组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欧某某可持本裁定及生效判决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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