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水乐平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乐平大道38号华盛广场2座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MA53JQY505。
负责人:苏国文,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凤斌,广东盈隆(佛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可枫,广东盈隆(佛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担保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华远东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993402916。
法定代表人:李川,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彭新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
审理经过 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水乐平支行与彭新铨、覃金妹、佛山市三水钜隆房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水乐平支行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彭新铨的财产在490130.64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申请人彭新铨的银行存款490130.6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案件申请费2971元,由申请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水乐平支行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陆宏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阮意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