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高存喜,男,汉族,住平阴县
被申请人:杨培财,男,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高存喜与被申请人杨培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扣押被申请人杨培财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汽车一辆,保全金额2000元;冻结被申请人杨培财的银行存款2.8万元,并以参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3万元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扣押被申请人杨培财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汽车一辆,于平阴县通顺道路救援中心停车场内,保全金额2000元,保全期限二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冻结被申请人杨培财的银行存款2.8万元(代发工资的,每月留取生活费1000元),保全期限一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轮候保全的,本裁定自在先保全裁定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高存喜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判人员 审判员 项茂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衍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