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运坡,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本溪市明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加娣,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系南运坡女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艳芝,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本溪市明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郇庆江,本溪市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运坡因与被上诉人于艳芝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20)辽0504民初3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于艳芝陈述被南运坡用右手打了其左侧面部后就跪地上了,跪了一会就坐地上了,10多分钟姓葛的邻居给搀起来了,而从事发当时在场人卢炳南的陈述内容看,于艳芝被打后并没有倒地,还不依不饶地绕着南运坡转悠,可见,于艳芝腿部的伤害后果是否是南运坡造成的事实不清。此外,于艳芝还陈述当时气不行了,具体怎么跪地上了记不清了,即于艳芝并未对南运坡打其左侧面部能导致其跪地上作出合理解释,故于艳芝的陈述不具有合理性。另外,一审在计算于艳芝医药费时重复计算了扫描激光眼底检查费用。综上,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20)辽0504民初328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南运坡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0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孙青 审判员  解芳 审判员  刘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李羿霏 书记员邓美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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