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锁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大宁县人。
被告:闫志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大宁县人。
审理经过
原告王锁贵与被告闫志丹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原告王锁贵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锁贵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锁贵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锁贵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