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桔山瑞金大道侧瑞金大厦1、3、6、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73660195X9。
负责人:兰红兵,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光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仁县,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职工。
被告:张勋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安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诉与被告张勋量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之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7.37元(已减半),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