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廊坊北洋通信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文安县赵各庄镇澎耳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6576785576F。
法定代表人:李忠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黄河大道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779190169C。
法定代表人:李新平,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廊坊北洋通信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原告廊坊北洋通信器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现原告廊坊北洋通信器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廊坊北洋通信器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168元,由原告廊坊北洋通信器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学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