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石家庄栾城齐鲁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太行南大街与宏远路交口东南角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3988806921。
法定代表人:申建永,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红革,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志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
被告:郭雪格,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
被告:张宏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石家庄栾城齐鲁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志华、郭雪格、张宏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石家庄栾城齐鲁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石家庄栾城齐鲁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董会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邢晓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