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付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广东省东莞市。 被告:郭高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告:蔡爱黄,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告:河南鑫瑞天龙置业有限公司柘城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柘城县城关镇工贸街9号楼1单元6楼。 法定代表人:吴招楞,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鑫瑞天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回族区西大街196号6层060009号,组织机构代码410100100069564(1-1)。 法定代表人:吴招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王付英诉被告郭高文、蔡爱霞、河南鑫瑞天龙置业有限公司柘城分公司、河南鑫瑞天龙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中,本院于2021年8月9日向原告王付英下达了诉讼费催缴通知书,限其即日起7日到本院缴纳诉讼费,原告王付英在规定的时间内,未缴纳诉讼费,按原告王付英撤诉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王付英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美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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