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付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广东省东莞市。 被告:郭高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告:蔡爱黄,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告:河南鑫瑞天龙置业有限公司柘城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柘城县城关镇工贸街9号楼1单元6楼。 法定代表人:吴招楞,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鑫瑞天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回族区西大街196号6层060009号,组织机构代码410100100069564(1-1)。 法定代表人:吴招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王付英诉被告郭高文、蔡爱霞、河南鑫瑞天龙置业有限公司柘城分公司、河南鑫瑞天龙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中,本院于2021年8月9日向原告王付英下达了诉讼费催缴通知书,限其即日起7日到本院缴纳诉讼费,原告王付英在规定的时间内,未缴纳诉讼费,按原告王付英撤诉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王付英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美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汝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