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钟明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 原告:罗广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孝。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明凡,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特别授权) 被告:张连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

审理经过

原告钟明珍、罗广清与被告张连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钟明珍、罗广清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钟明珍、罗广清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钟明珍、罗广清撤诉。 案件受理费1,744.00元,由原告钟明珍、罗广清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潘传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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