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张风莲,女,汉族。
被执行人:青海乐都叶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叶芳,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苏贡生,男,汉族。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风莲与被执行人青海乐都叶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贡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青0202民初11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青海乐都叶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贡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风莲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房款200000元、违约金3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5350元。本院于2021年8月2日依法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青海乐都叶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贡生发出执行通知书、缴款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苏贡生于****年**月**日给付案款13000元;同日,双方达成执行执行和解协议,二被执行人表示延期履行案款,申请人同意被二执行人的还款意见并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青0202执117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