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超群,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区。
被执行人:文再其,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杨超群与被执行人文再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作出(2020)湘0991民初358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文再其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超群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执行。
2021年5月1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文再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5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5月10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文再其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工商、证券、金融理财类产品、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于2021年5月10日向大通湖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大通湖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通湖支公司查询被执行人文再其名下不动产登记、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其他财产状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5月13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文再其名下银行、网络资金账户。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面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1年5月2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文再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杨超群,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文再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8月2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930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债权4930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