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春琴,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贵州森黔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贵州乾坤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艳山红镇大山洞村大荒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30720392628。

法定代表人:方久铭,身份信息同被告方久铭。

被告:方久铭(曾用名:方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春琴与被告方久铭、贵州乾坤兆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坤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被告方久铭(亦即被告乾坤兆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春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3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0月17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以360万元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利息为181.8万元;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7月12日止,以3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计算,利息为138871.23元;自2018年7月13日起至借款付清日止,以实际尚欠借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暂计至2021年7月12日,利息为118.8万元);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2年3月31日至2013年10月16日期间共同向原告借款360万元,二被告为此于2013年10月16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利息按年利率12%计算。嗣后,因二被告不能归还原告上述借款,双方于2018年6月1日签订《还款协议》一份,约定二被告欠原告借款360万元,自2018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8%计算利息,借款本金360万元及利息于2018年7月12日前一次性还清,逾期则按年利率12%计算逾期利息,且出借人为实现该债权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还款协议约定后,二被告陆续归还了原告借款本金共计30万元,尚欠借款330万元及利息至今仍未支付。综上,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二被告向原告借款后未予偿还,已构成违约,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如前。

被告辩称

被告方久铭、乾坤兆公司辩称,被告方久铭向原告借款360万元是事实,当时约定的利息是5分(即月利率5%),我支付过部分利息,现在已经无力再支付利息了,我每年还原告10万元,剩余借款在被告乾坤兆公司拆迁获得补偿款后用我应得的补偿款一次性还给原告。第二,乾坤兆公司是2013年7月份才成立的,公章是2017年才雕刻的,原告是乾坤兆公司的财务,掌管公司公章,借条上的公章是原告自己加盖的,且借条是后补的,乾坤兆公司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本院查明

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借条、还款协议、银行转账凭证、银行取款凭证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被告方久铭曾用名为方明,系被告乾坤兆公司大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原告张春琴系乾坤兆公司财务。2012年3月31日至2013年10月16日期间,原告共计借款360万元给被告,2013年10月16日方久铭书写借条一份交原告,借条载明“本人方明身份证号:5201131975××××××××和贵州乾坤兆混凝土有限公司因生产资金周转需要,于2012年3月3日至2013年10月16日期间共同向张春琴(身份证号:5201131963××××××××)借款叁佰陆拾万元整(¥3600000元),其中银行转账贰佰贰拾捌万元整(¥2280000元),现金支付壹佰叁拾贰万元整(¥1320000元),借款利息按年利率12%计算。借款人:方明,借款人:贵州乾坤兆混凝土有限公司”,方久铭在借条上签名捺印,并加盖了乾坤兆公司印章。2018年6月1日,原被告签订还款协议书一份,约定二被告因乾坤兆公司生产经营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360万元,2018年1月1日起借款年利率为8%,于2018年7月12日前一次性还本付息,逾期,则按年利率12%计付逾期利息,二被告承诺该借款系共同债务,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庭审中双方一致确认被告支付了原告100万元利息,该利息从应付利息中扣减,被告2017年12月31日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2012年3月31日至2013年10月16日期间累计向原告借款360万元,有原告提交的被告方久铭亲笔书写的借条和原告将借款支付给被告的银行转账凭证、银行取款凭证予以佐证,被告也未提出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从被告方久铭书写的借条和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书均体现,案涉借款是二被告的共同债务,因此原告诉请二被告共同偿还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辩称该债务系被告方久铭的个人债务与事实不符,对二被告的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双方一致确认被告2017年12月31日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原告诉请2013年10月17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以360万元为基数、按约定的年利率12%计算利息为181.8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2018年1月1日起的利息按年利率8%计算,且借款应于2018年7月12日一次性还本付息,逾期则按年利率12%计息,但被告至今未归还,原告诉请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7月12日期间的利息为138871.23元本院予以支持,2018年7月13日起的利息应按年利率12%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7月12日利息为118.8万元。前述截止2021年7月12日的利息为3144871.23元,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100万元,被告还应支付2144871.23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方久铭、贵州乾坤兆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张春琴借款本金330万元及利息(截止2021年7月12日的尚欠利息为2144871.23元,2021年7月13日起的利息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年利率12%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张春琴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457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方久铭、乾坤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