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柏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钟,广西万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韦卫宝,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柏良与被告韦卫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刘柏良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柏良以被告韦卫宝已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柏良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刘柏良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