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玉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舒兰市。

委托代理常晓广,黑龙江何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于金莲,女,62岁,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山河屯林业局龙凤小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王玉梅诉于金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王玉梅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协议,被告同意支付原告工资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玉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8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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