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市中支行,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纬二路84号。 代表人:杜光华,行长。 被执行人:孙俊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淄博张店区。

审理经过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市中支行与孙俊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103民初82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 被告孙俊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被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市中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48748.12元并支付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前述透支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费用(违约金)(总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7元,减半收取计649元,由被告孙俊涛负担。 因孙俊涛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市中支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此外,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对外投资、网络资金、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已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孙俊涛高消费至本案法律义务履行完毕。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短信终本约谈,告知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邵兴波 审判员  陈卫东 审判员  于高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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