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宁分社,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安宁西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5664093909。 负责人:张延成,系该单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系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路,系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纬春,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被告:王惠琴,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 被告:张晓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
审理经过
原告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宁分社诉被告王纬春、王惠琴、张晓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王纬春、王惠琴、张晓刚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宁分社撤回对被告王纬春、王惠琴、张晓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合计5278元,已减半收取2639元,由原告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宁分社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雯君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纪东旭 书 记 员 赵文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