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任金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杰,北京熙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 北京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瓦窑头村东南侧(望田路8号)。
法定代表人: 侯培华。
审理经过
原告任金凤与被告北京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任金凤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任金凤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