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机关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木菜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和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2月8日被湘潭市森林某某局抓获,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1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湘乡市看守所。

被告人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范艳辉,男,1994年8月8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和住所地河南省淮阳县。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2月8日被湘潭市森林某某局抓获,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1月13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21年4月1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以湘乡检一部刑诉[202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木菜菜、范艳辉犯非法狩猎罪,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21年5月8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以湘乡检刑附民公诉[2021]3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李婷、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检察官谭燕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木菜菜、范艳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1月12日,伟浩(另案处理)在微信上邀集被告人木菜菜到湘潭市狩猎野生动物。2020年11月26日,被告人木菜菜伙同被告人范艳辉、木文柯(在逃)到达湘潭市伟浩家中。次日,木现学和被告人木菜菜等人会合,四人租住在湘潭县中路铺一个小旅店,开始在当地使用捕兽夹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直至2020年12月6日,因被告人木菜菜等人察觉狩猎行为被警察发现,伟浩便联系湘乡市栗山镇谭某租住房屋,并开车将被告人木菜菜和木现学带至谭某家中。被告人木菜菜和被告人范艳辉、木现学、木文柯开始使用捕兽夹在××镇××带狩猎。2020年12月8日,民警在被告人木菜菜等人租住的房屋将木菜菜和被告人范艳辉抓获,现场査获用来狩猎的捕兽夹1362个、近期猎获的野生动物死体38只、野生动物皮毛71张等。经鉴定,野生动物死体及皮毛全部为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黄鼬。

期间,木菜菜将狩猎的部分“田毛猪”和黄鼬贩卖给伟浩,获利约四千元。

2021年4月1日,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委托湖南省野生动物救护繁殖中心对被告人木菜菜、范艳辉非法狩猎行为给野生动物资源造成了影响进行评价,并就其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坏进行鉴定。2021年4月21日,该中心出具了湘野动专鉴[2021]动鉴字第43号专家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建议生态补偿费用为58400元,该价值已考虑了物种濒危程度、生态作用、科研、社会价值等因素。

被告辩称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列举了户籍资料、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赵某1、谭某、姜某、赵某2等人的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指认、辨认笔录,被告人木菜菜、范艳辉的供述与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木菜菜、范艳辉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木菜菜和被告人范艳辉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木菜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范艳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被告人木菜菜、范艳辉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木菜菜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处被告人范艳辉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另请求判令被告人木菜菜、范艳辉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共同赔偿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费58400元及鉴定费2000元;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被告人木菜菜、范艳辉均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并表示愿意共同赔偿生态资源损失及鉴定费,且同意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被告人范艳辉提出自己系初犯;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而且家中母亲病重需人照料,请求宣告缓刑。

本院查明 审理中查明,范艳辉系受木菜菜之邀至湖南湘潭非法狩猎,并由木菜菜向其传授了狩猎方法。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定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第一组:主体资格证据:1、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湘乡市某某局起诉意见书;

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在《正义网》2021年3月31日公告。

该三份证据证明:本案系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审查起诉职责中发现民事公益诉讼线索。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具有法律依据,由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主体和程序合法。

4、当事人主体资格即户籍资料,证明:三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系完全刑事和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和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的行为能力。

第二组:本案揭发、侦查等情况与两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实施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行为的证据。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移送违法人员通知书,证明2020年11月底至12月初,湘潭市森林某某局在工作中发现有人在该辖区内用捕兽夹非法狩猎,并于2020年12月8日将木菜菜、范艳辉抓获,立案侦查的经过。

2、证人赵某1、谭某、姜某的证言,分别证明木菜菜、范艳辉使用捕兽夹在湘潭县中路铺镇凤形山村、湘乡市栗山镇栗山村猎捕野生动物的事实。

3、收缴、扣押物品清单,证明湘潭市森林某某局收缴了被告人木菜菜、范艳辉的捕兽夹1362个、野生动物死体38只、野生动物皮毛713张、豫PY××××小汽车一台、铁丝网3把、铁锹3把、铁笼1个。

4、现场指认照片,证明两被告人对案发现场进行确认。

5、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函(2018)79号”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证明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止,全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均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禁猎(捕)物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湖南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

6、辨认笔录,证明两被告人相互进行了确认。

7、两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的供述与辩解,证明两被告人的猎捕“田毛猪”和黄鼬是违法的,且均对非法狩猎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8、庭审笔录,证实木菜菜邀集范艳辉至湖南省湘潭市非法狩猎,并向范艳辉传授狩猎方法。

第三组: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证据

1、湖南省野生动物救护繁殖中心出具的湘野动专鉴(2021)动鉴字第43号专家鉴定意见书,证明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本案中猎捕的73只黄鼬为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黄鼬携带本种群的基础基因及个体特殊基因,由此构成的相应种群的遗传多样性,从而保护了整个生态系统的遗传多样性,与其他物种一样,其携带的复杂的基因结构是世上独一无二的,一旦消失,将无法挽回。建议生态资源补偿费为人民币58400元。

2、鉴定费发票,证明公益诉讼起诉人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为本案垫付专家鉴定费2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木菜菜、范艳辉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木菜菜和范艳辉系共同故意犯罪,其中木菜菜在共同犯罪中为邀集人并传授狩猎方法,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范艳辉在共同犯罪中为受邀集人并学习使用狩猎方法,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木菜菜、范艳辉均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范艳辉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经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范艳辉具有社区矫正条件,对被告人范艳辉建议适用缓刑对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范艳辉提出请求宣告缓刑的辩解意见,符合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收缴的作案工具应当予以没收,木菜菜、范艳辉的违法所得应予追缴。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被告人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木菜菜、范艳辉的非法狩猎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平衡,对生态环境产生了不良影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方式,主体适格;其要求二被告人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支付国家野生动物资源修复费58400元,且承担本案的专家咨询费2000元,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礼道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不受害,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悔罪表现及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中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一)项、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題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人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木菜菜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被告人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范艳辉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二、作案工具捕兽夹1362个、豫PY××××小汽车一台、铁丝3把、铁锹3把、铁笼1个予以没收。被猎获的野生动物死体38只、野生动物皮毛71张由扣押的某某机关依法处理。

三、被告人木菜菜、范艳辉的违法所得4000元予以追缴。

四、由被告人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木菜菜、范艳辉赔偿因非法狩猎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所需修复费58400元,并承担本案鉴定费2000元。

五、被告人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木菜菜、范艳辉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湘乡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已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 峰

审 判 员  刘建军

人民陪审员  许国庆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丁格

书记员彭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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