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班玛多吉,男,藏族,住四川省色达县。 被告:桑珠,男,藏族,住四川省色达县

审理经过

原告班玛多吉与被告桑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班玛多吉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班玛多吉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班玛多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班玛多吉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拉尔布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苏 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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