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班玛多吉,男,藏族,住四川省色达县。 被告:桑珠,男,藏族,住四川省色达县
审理经过
原告班玛多吉与被告桑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班玛多吉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班玛多吉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班玛多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班玛多吉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拉尔布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苏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