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汉川市雄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脉旺镇张坮村408号。
法定代表人:张雄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诗广奥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军山街黄陵上街。
法定代表人:蔡国峰,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汉川市雄驰商贸有限公司与武汉诗广奥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汉川市雄驰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对本院(2019)鄂7101民初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