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丰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宜丰县新昌中大道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4861287103R。

负责人:胡莹,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许兴,江西崇文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芬,江西崇文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吴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宜丰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丰支行与被告吴鹏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丰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吴鹏立即归还信用卡贷款本金21986.7元、利息4707.09元、违约金2678.26元,累计本息等费用共计29372.05元(利息及违约金计算至2020年12月31日止)以及从2021年1月1日起至支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12日,被告吴鹏向原告申请信用卡业务。并填写了《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申请表》,被告同意遵守信用卡协议等内容。被告自2017年3月27日开始使用该卡,2019年7月4日出现逾期一直拖欠至今。至2020年12月31日,被告拖欠本金21986.7元、利息4707.09元、违约金2678.26元,累计本息等费用共计29372.05元。因无法协商一致,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受理,而被告吴鹏于2020年4月21日在案件受理前已经死亡,并于2020年7月28日注销户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原告起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被告吴鹏在案件受理前已死亡,其民事诉讼权利已随之终止,不能作为本案适格诉讼主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丰支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