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新疆鑫塬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呼图壁县芳草湖总场长青路。

法定代表人:李金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宗标,男,该公司主任。

被告:王冀华,女,住新疆呼图壁县。

审理经过 原告新疆鑫塬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冀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原告新疆鑫塬热力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鑫塬热力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王冀华庭前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新疆鑫塬热力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新疆鑫塬热力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郝建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孙雪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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