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山西捷尔迅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地址:稷山。
法定代表人:秦武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稷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地址:稷山县。
法定代表人:董武云,系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宇,稷山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仙,稷山县稷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稷山县人民法院执行稷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与山西捷尔迅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行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山西捷尔迅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对稷山县人民法院查封其账户提出书面异议,稷山县人民法院受理后,裁定驳回异议人山西捷尔迅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复议申请人山西捷尔迅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不服稷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晋0824执异16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期间,复议申请人山西捷尔迅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山西捷尔迅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的撤回复议申请系依法行使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山西捷尔迅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