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吕铮,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娟,吉林申鸿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吉林省赛文艾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生态大街2188号环球广场315号铺位。

法定代表人:乔占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强,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吕铮与被告吉林省赛文艾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铮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娟,被告吉林省赛文艾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吕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剩余课时的培训费用4493元÷24节×18节=337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之子朱某在被告处学习,课程内容主要是围绕幼儿体适能的培训,主要课程有:平衡车、体能、跑酷、击剑、棒垒球,2019年7月份办卡,到2019年12月份,因过年放假的原因,就未在继续上课;接下来因疫情原因,我们家长也是在等开课信息,到7月24日,群里很多家长都在问,但是没有任何说法7月26日,法人王洪刚在群内发布“抱歉,延迟开课的说明及近期安排”,其中提及无法正常复课。原告依据相关法律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查明事实,依法公正裁判。

被告辩称

被告吉林省赛文艾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计算有误,原告应是32节课,原告实际上课14节,剩余18节课未上,请法院查清事实后依法判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9年7月26日签订《课程销售协议》,由被告为原告的儿子朱某提供体育体能与技能培训,课节共计32节,优惠后价格为4493元。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纳学费4493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款收据,至2019年12月被告共为原告之子提供14节培训课,后期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加之经营不善致使被告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因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课程销售协议》、收款收据、微信聊天记录及原、被告的陈述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课程销售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公司的经营虽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但导致被告停止营业的主要原因系其自身经营不善。现被告无法继续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已构成违约,本院对原告要求退还学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实际应返还费用为4493元÷32节×18节=2527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吉林省赛文艾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吕铮学费2527元;

二、驳回原告吕铮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吉林省赛文艾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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