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淮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程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芝萍,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汪东海,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审理经过

原告安徽淮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汪东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安徽淮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淮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徽淮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淮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翟安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蔡烨烨 书 记 员 李 静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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