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周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
被执行人:芦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周剑与芦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芦鑫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周剑与被执行人芦鑫于2021年9月23日达成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周剑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周剑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926执756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