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程校清,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
被执行人:宋兆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个体司机,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程校清与宋兆林人格权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宋兆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具备履行义务的能力,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扣划被执行人宋兆林(身份证号:230404196710240111)在北京农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0437.00元至本院。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