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爱维时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后坨村委会北200米。 法定代表人:于秋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奎全,男,****年**月**日出生,北京爱维时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男,1979年12月10日,北京爱维时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技术经理,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天下书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中路甲一号朝来高科技产业园9号写字楼四层406室。 法定代表人:蔡雷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体禹,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兴广,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爱维时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爱维时空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天下书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天下书盟公司)因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1民初20164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爱维时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奎全、李阳,天下书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体禹、徐兴广接受了本院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爱维时空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天下书盟公司的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涉案网站txsm.iwsoft.net的实际经营者不是爱维时空公司,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且一审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过高。具体而言,天下书盟公司与爱维时空公司之间有过网站开发合同关系,合同约定天下书盟公司向爱维时空公司提供包含涉案作品在内的资料、内容并将上述内容上传到爱维时空公司所有的www.iwsoft.net网站用于测试,后爱维时空公司于2014年12月开辟出二级域名txsm.iwsoft.net,该网站一直由天下书盟公司运行操作并使用,且爱维时空公司已将网站的最高管理权限ftp权限交付天下书盟公司。工信部备案信息系统查询到的iwsoft.net的备案信息,并不能确定涉案网站txsm.iwsoft.net指向的网站主办方为爱维时空公司。
被上诉人辩称
天下书盟公司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同意一审法院判决,请求予以维持,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一审原告诉称
天下书盟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爱维时空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删除涉案网站txsm.iwsoft.net的涉案作品《古今决》;2、判令爱维时空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55 800元(1186千字*300元/千字)。事实和理由:天下书盟公司经蔡忠东(笔名无极)授权,取得了《古今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有使用权,并可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上述权利的行为提起诉讼。2014年8月,天下书盟公司委托爱维时空公司重新设计开发其经营的www.txsm.com网站的图书版块内容。爱维时空公司完成开发设计后,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7月期间对相应的软件进行测试。在此期间,天下书盟公司将涉案作品提供给爱维时空公司用于测试,爱维时空公司最终提供符合要求的包含内容在内的文学版块栏目;2015年7月,爱维时空公司测试完毕并向天下书盟公司交付了包含内容在内的文学版块栏目。2018年6月1日,天下书盟公司发现爱维时空公司未经许可将涉案作品放在其网站上供用户下载,其行为直接侵犯了天下书盟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15年5月10日,天下书盟公司(乙方)与蔡忠东(甲方,笔名无极)签订《天下书盟版权合作协议》,内容为:甲方将协议作品的著作权财产权利【即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专有使用权授权给乙方,乙方有权在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和电信增值服务等领域使用签约作品。同时乙方可自行使用上述著作权财产权利,也可再许可任何第三方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协议作品的著作权财产权利。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为10年(具体授权期间以后附的授权书为准)。对于任何第三人(包括但不限于各种媒体及互联网站等)未经乙方书面许可使用签约作品及其一切衍生作品或产品的行为,乙方均可以其自己的名义维权,包括但不限于提出交涉、投诉、提起诉讼或仲裁等。《授权书》载明的授权作品包括《古今决》,授权期限10年,授权区域全球范围。庭审中,天下书盟公司称其主张权利的作品《古今决》没有纸质和电子出版物,《古今决》系于2009年9月10日在域名为fbook.net的天下书盟小说网站发表,作者为无极,2015年4月9日更新完毕。 2018年6月1日,天下书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元元在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该处已连接公证处网络、安装有“屏幕录像专家”软件的计算机,进行了如下保全证据的行为:对电脑进行清洁性检查,删除历史记录,运行“屏幕录像专家”软件。一、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www.miitbeian.gov.cn”进入该网站,在“备案信息查询”页面的“网站域名”栏输入“iwsoft.net”,查询结果显示:网站首页网址www.iwsoft.net,主办单位北京爱维时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审核时间2017-11-29,许可证号京ICP备11002513号-1。二、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网址“http://txsm.iwsoft.net”进入相关页面,点击“书库”进入后在“小说分类”处点击“玄幻”,查看并下载搜索结果中的“古今决”,页面左侧显示“天下书盟网(暂无封面)、www.fbook.net”,页面还包括:古今决(作品标签:点击数97 037、总人气39、总推荐118、总字数889 910)、古今决无极作品作品集 天下书盟整理、目录。点击“目录”,页面右侧显示“普通下载”及内容为“①作者所写的《古今决》为原创小说作品,章节由作者亲自发布。②《古今决》是一部东方玄幻小说,作者在本站发布,旨在让更多的用户看到《古今决》……”的版权声明,页面下方显示“京ICP备10215746号-3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25070 投诉电话:010-51243123 Copyright©2002-2015 www.fbook.net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天下书盟网 版权所有。天下书盟小说阅读网提供:穿越小说 全本小说……等网络小说在线阅读及全媒体出版为一体的文学阅读门户网站,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转载。”公证员证明上述过程与实际情况相符,刻录至光盘的文件内容均系现场操作过程中实时操作所得,所刻光盘一式三张经公证处分别加封,其中一套留存于公证处,其余均交由申请人自行保管。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就上述公证过程出具了(2018)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4030号公证书,爱维时空公司认可光盘对公证过程的记载与公证书内容一致。爱维时空公司将天下书盟公司所称存在于其所有的天下书盟小说网的权利图书《古今决》与涉案侵权网站的侵权内容进行比对后,确认侵权字数为882 945字,天下书盟公司对此表示认可。本案审理过程中,天下书盟公司认可涉案侵权网站的涉案侵权作品已经删除,故不再主张爱维时空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删除涉案网站txsm.iwsoft.net的涉案作品的诉讼请求。 为证明不能仅凭借iwsoft.net的备案信息认定txsm.iwsoft.net的主办方是爱维时空公司,爱维时空公司提交了《关于网站ICP备案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和管理要求的通知》网页打印件、天下书盟公司与爱维时空公司于2014年8月19日签订的《网站开发合同书》。天下书盟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一审庭审中,天下书盟公司、爱维时空公司均认可《网站开发合同书》约定爱维时空公司开发的系统系天下书盟网站。双方对测试网站和开发的网站没有明确约定,包含涉案作品在内的内容和资料由天下书盟公司提供,测试内容需要在涉案的测试网站上进行测试。2015年7月6日,爱维时空公司向天下书盟公司交付开发完成的代码文件成果。 爱维时空公司还提交了(201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31582号公证书,内容系前述合同履行过程中天下书盟公司联系人与爱维时空公司对接人李阳之间的QQ聊天记录。公证书载有:2018年10月29日,爱维时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阳在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与因特网保持连接的自带计算机进行了如下保全证据的行为:点击“腾讯QQ”后输入帐号和密码,点击“登录”。在搜索框内输入“jinqilinzi@163.com”并点击联系人头像,进入与“电子书”的聊天界面。点击页面右下角的“消息记录”,进入对应页面并将相关内容截图。点击“消息管理器”,进入对应页面,鼠标右键单击“电子书”的头像,点击“导出消息记录(E)”,将其保存在“北京爱维时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文件夹内。公证员证明与公证书相粘连的附件共24页为李阳现场保全取得的打印件的复印件,与打印件原件内容相符。打印件原件留存于公证处,所附光盘内容为保存的网页截屏和消息记录。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就上述公证过程出具了(201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31582号公证书。其中,公证书第12页显示爱维时空公司于2014年12月24日向天下书盟公司提供测试网址“http://txsm.iwsoft.net/bbs/forum.php”;第14页显示天下书盟公司于2015年1月30日向爱维时空公司反馈提出“http://txsm.iwsoft.net/shop/goods.php?id=16”页面有问题;第16页显示爱维时空公司于2015年7月6日告知天下书盟公司“我把ftp给你吧,你直接从我们服务器上往你们服务器上下载”,将涉案测试网站ftp权限提供给天下书盟公司;第18页显示天下书盟公司表示“我在用ftp下载”。天下书盟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认可QQ联系人系双方的工作人员,但不认可证明目的。天下书盟公司认为公证书第12页显示爱维时空公司提供给天下书盟公司测试网站,公证书第16页显示的“ftp权限”仅指下载工具,天下书盟公司不清楚最高权限具体指什么。 为证明txsm.iwsoft.net网站的主办方和运营方是天下书盟公司,爱维时空公司提交了(201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31581号公证书。公证书载有:2018年10月29日,爱维时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阳在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该处经检测确认连接因特网的计算机,进行了如下保全证据的行为:一、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txsm.iwsoft.net”,进入页面并点击“关于我们”“联系我们”。“关于我们”页面上方显示“天下书盟”字样,页面下方显示“京ICP备10215746号-3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25070 投诉电话:010-51243123 Copyright©2002-2015 www.fbook.net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天下书盟网 版权所有。天下书盟小说阅读网提供:穿越小说 全本小说……等网络小说在线阅读及全媒体出版为一体的文学阅读门户网站,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转载”,内容为“天下书盟是国内以网络为载体的文学知名品牌。天下书盟筹备于2002年,正式成立于2003年3月。天下书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创始人为蔡雷平先生……2010年1月 天下书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启用新域名(www.txsm.com)……”;“联系我们”页面下方显示“京ICP备10215746号-3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25070 投诉电话:010-51243123 Copyright©2002-2015 www.fbook.net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天下书盟网 版权所有。天下书盟小说阅读网提供:穿越小说 全本小说……等网络小说在线阅读及全媒体出版为一体的文学阅读门户网站,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转载。”二、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www.miibeian.gov.cn”进入该网站,点击“公共查询”,在“备案信息查询”页面输入备案/许可证号“京ICP备10215746号”及验证码,点击“提交”。查询结果显示:网站首页网址www.txsm.com,网站域名txsm.com、fbook.net,网站名称天下书盟网,主办单位北京天下书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网站备案/许可证号:京ICP备10215746号-3。三、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txsm.iwsoft.net/”进入页面,点击“登录”,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再点击“登录”,页面显示“书友yolin”。点击“财务中心”,选择充值数额“1000书币”、支付方式“支付宝”,点击“立即充值”,在支付页面通过扫描二维码付款10元,该页面显示“收款方:北京天下书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商品名称:Txsm Order:1981,交易金额:10.00”。公证员证明与公证书相粘连的附件共39页为李阳现场保全取得的打印件的复印件,与打印件原件内容相符。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就上述公证过程出具了(201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31581号公证书。天下书盟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其表示公证的涉案网站测试与当时测试时的网站内容一致,通过支付宝购买书币的内容也是当时测试时的网站内容。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 著作权属于作者,作者可以将著作财产权许可他人使用。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形下,根据涉案作品在网站的署名情况、蔡忠东(笔名无极)出具的《天下书盟版权合作协议》《授权书》,可以确认天下书盟公司获得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专有使用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侵犯涉案作品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除法定情形外,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未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爱维时空公司在其经营的涉案网站iwsoft.net上向公众提供包含涉案文字作品《古今决》的下载服务,涉案侵权作品内容与天下书盟公司主张权利的涉案作品一致性字数约882 945字。爱维时空公司辩称因天下书盟公司与爱维时空公司之间有过网站开发合同关系,合同约定天下书盟公司向爱维时空公司提供包含涉案作品在内的资料、内容并将上述内容上传到爱维时空公司所有的www.iwsoft.net网站用于测试,后爱维时空公司于2014年12月开辟出二级域名txsm.iwsoft.net供天下书盟公司测试,该二级域名网站一直由天下书盟公司运行操作并使用,且爱维时空公司已将网站的最高管理权限ftp权限交付天下书盟公司,天下书盟公司可以关闭上述网站,故爱维时空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在案证据显示,包含涉案作品在内的侵权内容的搜索与下载均直接在爱维时空公司所有的涉案网站完成,并未进行跳转,亦不显示存在链接的情形,爱维时空公司亦认可txsm.iwsoft.net系其网站的二级域名。庭审中,爱维时空公司认可网站测试完毕后于2015年7月6日向天下书盟公司交付了最后开发完成的代码文件,故即使天下书盟公司、爱维时空公司签订的《网站开发合同书》约定包括涉案作品的内容由天下书盟公司提供且没有约定网站测试期限,爱维时空公司现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于涉案侵权网站的内容仍系天下书盟公司许可使用或基于前述《网站开发合同书》的约定。综上,爱维时空公司的涉案行为使得网络用户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地点实现对涉案作品的下载,侵犯了天下书盟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爱维时空公司关于不存在侵权行为的辩解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本案审理过程中,天下书盟公司认可涉案侵权网站的涉案侵权作品已经删除,不再主张爱维时空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删除涉案网站txsm.iwsoft.net的涉案作品的诉讼请求,系其依法自行行使诉讼权利,一审法院对此予以准许。 关于具体赔偿数额,因根据现有证据不能确定涉案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情况,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创作难度、文学艺术价值及市场价值,爱维时空公司的侵权方式、侵权字数、侵权范围、主观过错程度及作品稿酬标准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
一审法院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爱维时空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天下书盟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二、驳回天下书盟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一审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期间,爱维时空公司向本院补充提交《天下书盟网网站建设方案》,用以证明天下书盟公司具备删除网站上文章章节的权利。天下书盟公司不认可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该建设方案上没有天下书盟公司的盖章。 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未提出异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根据双方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的诉辩意见,本案在二审程序中的争议焦点在于:一、爱维时空公司是否实施了侵害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二、一审法院对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判定是否合理。 一、爱维时空公司是否实施了侵害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 本案中,爱维时空公司上诉主张其不是涉案网站的实际经营者,因双方当事人曾经存在的开发合作关系,天下书盟公司能够实际控制涉案网站。对此,本院认为,根据天下书盟公司一审提交的证据显示,涉案作品的搜索与下载直接在爱维时空公司所有的涉案网站完成,并未进行跳转,也不显示存在链接的情形。虽然爱维时空公司主张其未实际使用过涉案网站,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一审庭审中,爱维时空公司认可网站测试完毕后于2015年7月6日向天下书盟公司交付了最后开发完成的代码文件,故即使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网站开发合同书》约定包括涉案作品的内容由天下书盟公司提供且没有约定网站测试期限,但鉴于爱维时空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于涉案网站的侵权内容仍系天下书盟公司许可使用或基于前述《网站开发合同书》的约定,故爱维时空公司在涉案网站上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下载服务,使得网络用户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地点实现对涉案作品的下载,侵犯了天下书盟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一审法院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爱维时空公司的相关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一审法院对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判定是否合理 本案中,爱维时空公司未经天下书盟公司许可,在涉案网站中使用了涉案作品,侵犯了天下书盟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对于具体的赔偿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天下书盟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爱维时空公司的违法所得,故一审法院根据涉案作品的类型、知名度和市场价值及独创性程度,以及爱维时空公司的侵权行为性质及范围,酌情确定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北京爱维时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章 瑾 审 判 员 冯 刚 审 判 员 李志峰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宋雅颖书记员周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