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朱慧祯,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 被申请人:黄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 被申请人:闫二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北城区。 被申请人:洛阳拓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锦屏大道东侧前进大桥向北20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70600017859。 法定代表人:闫二虎,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朱慧祯与被申请人黄拉、闫二虎、洛阳拓力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立即查封被申请人洛阳拓力置业有限公司、黄拉、闫二虎名下位于宜阳县北城区香鹿山镇锦屏南路东侧宜人港湾小区一号楼13层1301号商品房。担保人谷德杰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宜阳县育新街南侧房产(房产证号,003679.面积93.35平方米)为申请人申请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朱慧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洛阳拓力置业有限公司、黄拉、闫二虎名下位于宜阳县北城区香鹿山镇锦屏南路东侧宜人港湾小区一号楼13层1301号的房产。 二、上述房产查封期间,担保人谷德杰所有的位于宜阳县育新街南侧房产(房产证号,003679.面积93.35平方米)不得变更所有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丁战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丙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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