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唐晨楚,男,汉族,住威海市。
被申请人:孙银凤,女,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唐晨楚于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孙银凤的坐落于威海市文登区房产,保全价值7000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唐晨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孙银凤的坐落于威海市文登区房产,保全价值7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