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曹某,男,现住调兵山市。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现住调兵山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需长期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1)辽1281执35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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