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凤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住湖南省临武县。
被告:肖亚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郴州市北湖区人,现住湖南省临武县。
审理经过
原告黄凤英与被告肖亚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黄凤英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凤英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凤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计312.5元,由原告黄凤英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