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某,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被告:闫某,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被告:周某,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闫某、周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韩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