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湘西长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山支行,住所地: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朝阳路湘龙百货一楼4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30394194118M。

主要负责人:方静,该支行行长。

被告:向某某,男,土家族,****年**月**日出生,湖南省龙山县人,现住龙山县。

被告:田某甲,女,土家族,****年**月**日出生,湖南省龙山县人,现住龙山县。

被告:田某乙,男,土家族,****年**月**日出生,湖南省龙山县人,现住龙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湘西长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山支行与被告向某某、田某甲、田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原告湘西长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山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湘西长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山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瞿应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魏姿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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