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韦永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象州县。
被告:象州县象州镇城北社区居民委员会牛角洲村民小组,住所地:象州镇城北社区居民委员会牛角洲。
负责人:雷素娥,女,该村民小组长。
审理经过
原告韦永华诉被告象州县象州镇城北社区居民委员会牛角洲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韦永华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其请求理由正当,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韦永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韦永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