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兴隆县鸿顺通建材装饰店。
法定代表人:李**旭。
申请人:刚凤瑞。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兴隆县鸿顺通建材装饰店、刚凤瑞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6月21日经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被申请人刚凤瑞欠申请人兴隆县鸿顺通建材装饰店装修款人民币31000.00元,被申请人刚凤瑞于2021年6月28日前一次性还清,如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申请人兴隆县鸿顺通建材装饰店可向法院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申请人兴隆县鸿顺通建材装饰店与申请人刚凤瑞于2021年6月21日经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建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