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兴庆支行,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南街27号。
负责人:周咏冬,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宁生,男,该支行员工。
被告:罗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兴庆支行与被告罗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审理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简易程序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