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光荣,男,****年**月**日出生,住英吉沙县。 被执行人:英吉沙县正能量健身塑形中心,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英吉沙县。 法定代表人:杜丹,系该中心负责人。 被执行人:杜丹,女,****年**月**日出生,住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光荣与被执行人英吉沙县正能量健身塑形中心、杜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英吉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3123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英吉沙县正能量健身塑形中心、杜丹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法定义务,权利人李光荣于2021年7月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立案后,于2021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英吉沙县正能量健身塑形中心、杜丹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英吉沙县正能量健身塑形中心、杜丹给付25306.5元。通过系统总对总网络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证券、民政、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执行财产。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光荣与被执行人英吉沙县正能量健身塑形中心、杜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光荣因此向我院提出了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3123执39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德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麦麦提热伊木·麦麦提敏 书记员 高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