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许国平,男,****年**月**日出生,住石家庄市灵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国,河北尅志律师事务所。
被告:行唐县消防救援大队。住所地:石家庄市行唐县开发区光明路8号。
法定代表人:许文利,该救援大队大队长。
被告:河北顺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卡萨国际商务楼1-10-1050、105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3398963383A。
法定代表人:解建肖,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樊元林,男,****年**月**日出生,住石家庄市正定县。
被告:刘永卫,男,****年**月**日出生,住石家庄市行唐县。
审理经过
原告许国平与被告行唐县消防救援大队、河北顺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樊元林、刘永卫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许国平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许国平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国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6元,减半收取653元,由原告许国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