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翠竹路7号。 法定代表人:赵国平,该中心主任。 被执行人:罗俊开,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执行人:成鹦,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永州市冷水滩区。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罗俊开、成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罗俊开、成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贷款本金202717.85元,利息2675.11元,罚息120.23元,共计人民币205513.19元,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本金偿还完毕时止;同时负担诉讼费2199.5元,申请执行费2982.7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

现查明,被执行人成鹦有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新火车站西区路南侧(园丁山庄)7栋22-7A-2号【所有权证号为:7150062XX号】的房产,为了便于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执行人成鹦所有的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新火车站西区路南侧(园丁山庄)7栋22-7A-2号【所有权证号为:7150062XX号】的房产。 被执行人成鹦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责令被执行人成鹦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或变卖(或处置)被查封的财产。 四、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国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唐伟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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