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柳得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方城县。 委托代理人:田金洲,方城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袁炳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方城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得印诉被告袁炳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得印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袁炳生的起诉。经查,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柳得印撤回对被告袁炳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元,由被告袁炳生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晓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珂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