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付友志。 被申请人:张建勇。 被申请人:何帅帅。
审理经过
申请人付友志与被申请人张建勇、何帅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0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0221370716020402000351),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付友志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谭俊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田相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