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雪英,女,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李荣春,男,原住内蒙古自治区,现下落不明。

被告:陈波,女,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雪英与被告李荣春、被告陈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雪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荣春经本院公告传唤、被告陈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王雪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李荣春、被告陈波偿还借款人民币80000元;2.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26日,二被告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300000元,约定于2017年11月30日还清,直到2018年10月只偿还220000元,尚欠80000元未还,现诉至贵院,要求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李荣春、被告陈波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李荣春、被告陈波原系夫妻关系。2017年9月26日,二被告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原告王雪英借款300000元。至2018年1月20日还款200000元,2018年10月17日,被告李荣春为原告出具还款协议一份,内容为“还款协议本人李荣春尚欠王雪英捌万伍仟元整,约定在2018年10月25日一次性还清,如果到10月25日未能偿还欠款,本人带将自家液压板料折弯机抵押给王雪英(沪东重工机床制造有限公司生产)型号WC67Y-200编号110520。25日王雪英将该折弯机拉走。特此协议李荣春2018年10月17日”。庭审中,原告将上述借款原始借据与“还款协议”提供到庭,并称借据上是被告李荣春、被告陈波自己签名和捺印。同时提供银行转账记录一份,证实自己借给被告人民币300000元的事实,并承认因被告无力偿还,自己放弃利息请求,只要求二被告偿还尚欠的80000元。被告李荣春、被告陈波没有到庭,应视为对自己质证权利的放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形成的合同关系应得到法律保护。被告李荣春、被告陈波在原告王雪英处借款,并在借据上签名和捺印,应认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原告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也证实借款事实存在,故原告王雪英要求二被告履行还款义务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请求的还款数额,应以原告认可的数额80000元为准。被告李荣春、被告陈波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并承担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李荣春、被告陈波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王雪英人民币8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李荣春、被告陈波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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