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春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南区。
被告:郭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然,河北德硕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夏旭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然,河北德硕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赵春茂与被告郭峰、夏旭民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赵春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返还原告本金共计163845元;2.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本金163845元自2018年9月1日起至全部付清之日止银行贷款年利息4.35%的2倍利息(2018年9月1日至2021年4月1日的利息为18414元);3.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赵春茂与被告夏旭民系老乡关系(被告夏旭民长期在金融证券投资行业工作),被告夏旭民和被告郭峰系男女朋友关系。2018年8月,二被告向原告宣传自己有很高的理财水平,愿意帮助原告理财,并且保证原告本金不受损失,同时给予原告每月5%左右的理财回报,在二被告的反复宣传下,原告赵春茂同意委托被告夏旭民和被告郭峰帮助其理财。在二被告的要求下,原告先后向被告夏旭民本人账户、被告郭峰本人账户和二被告指定的第三方账户(深圳宝义中物流有限公司)累计打款16笔,共计242176元,其中退回原告本金78331元,剩余本金163845元二被告以各种理由不予退还或延迟退还。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返还原告本金、支付原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赵春茂曾以唐山慧腾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和郭峰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返还其本金163845.44元及利息。本院作出(2020)冀0202民初538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本案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驳回原告赵春茂的起诉。后原告赵春茂上诉,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02民终4919号裁定书,认为原告赵春茂与慧腾公司、郭峰之间进行“委托理财外汇”实质是非法外汇买卖,原告赵春茂对慧腾公司、郭峰的行为明知的。这种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扰乱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给经济生活和社会安定造成了危害,违反了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委托事项本身是违法行为,不应受到法律保护,故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裁定驳回上诉。另查明本案二被告郭峰、夏旭民系慧腾公司员工。本案原告赵春茂要求二被告返本金及利息仍然基于非法外汇买卖的事实,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且本诉与前诉诉讼标的相同,本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可能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原告赵春茂以同一事实,相同的诉讼请求再次起诉,属重复诉讼。故原告赵春茂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春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73元(按减半收取),全额退还原告赵春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