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某,住河北省沧州市。

被执行人:杨某,住甘肃省甘谷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刘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给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手续,督促其积极履行义务。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暂时经济困难,无能力一次性履行义务,在本院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执行协议:本案案款共计84000元,于2021年4月25日付现金13000元,从被执行人杨某银行账户扣划3952.94元。剩余案款于2021年6月1日前全部归清,到时归不上,则以杨某麦积区社棠工地上钢管、扣件折抵案款。如不能按时履行,本院将依法恢复按原判决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杨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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