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喜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洪洞县万安镇普安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崔李敏。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喜爱与被执行人洪洞县万安镇普安村村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10民终24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房屋损失费、鉴定费、诉讼费等共计97884.9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王喜爱与被执行人洪洞县万安镇普安村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3月3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喜爱与被执行人洪洞县万安镇普安村村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纠纷一案达成的和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因双方当事人达成需要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晋1024执197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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