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邓骏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告:王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骏杰与被告王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1日立案。原告邓骏杰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邓骏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骏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邓骏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