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启存,男,****年**月**日出生,黎族,现住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王月莲,女,****年**月**日出生,黎族,现住海南省三亚市。
审理经过
上述当事人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作出(2017)琼9030民初3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月莲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启存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月莲支付2017年7月至2019年12月的抚养费9000元,本院于同日受理立案并移送执行局执行。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查知被执行人王月莲在银行有开立存款账户,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月莲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9050元(含执行费50元)及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