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类玉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勤东,系鹤岗市向阳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鹤岗市洪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向阳区北苑明珠组团2号楼4单元202室。 法定代表人:赵波,职务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类玉红与被告鹤岗市洪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类玉红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类玉红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类玉红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类玉红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甘丽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悦